拆迁纠纷是指房屋拆迁时,因对拆迁补偿、拆迁安置条件、拆迁过渡期限等不满,或者拆迁人非法拆迁而发生的纠纷。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因拆迁本身和房屋补偿、安置问题提起诉讼。 那么,因房屋拆迁纠纷提起诉讼的两种方法是什么? 本文对相关法律条文和知识进行梳理,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关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有反感的,未经行政机关裁决,只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由人民法院”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约定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合同,依法成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协议或者履行协议不符合约定的,依照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使对方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有以下两种情形: 一、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搬迁期限届满后,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拆迁当事人不能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关于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问题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应当先由同级拆迁管理部门裁定。 只有经过行政裁决,当事人仍然不满的,才能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裁决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
实施裁定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属于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定。 判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判决的内容是条例第13条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
任何一方当事人或者对行政裁决有法律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行政裁决的事实认定、行政程序、法律适用、是否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等进行全面合法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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