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经济的发展,各地都在上演征地拆迁。 为了保障人民利益,征地拆迁也相应有征地补偿标准。 各地补偿标准不一,补偿标准也在不断修订,合肥市主要的征地补偿标准就介绍一下。 希望大家在征地拆迁中能得到补偿。
合肥市土地拆迁补偿标准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肥市市区范围内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六条拆迁工作应当坚持统一管理原则。 市规划、国土资源、房地产、公安、工商等部门和拆迁房屋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拆迁管理部门做好拆迁管理工作。
第八条省级以上重点工程办理拆迁申请手续的,由有关部门办理各项审批手续或出具有关证明后,拆迁工作可以与拆迁申请手续同步进行。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建设用地实行统一收购和新征收,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作为拆迁人,按照土地储备、供应计划和市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拆迁范围,到市拆建管理所办理拆迁备案手续。
第九条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市拆建管理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确定后,市拆迁办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发出拆迁请示通知或者出具《房屋拆迁许可证》。 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营业执照》、《房屋所有权证》,暂停办理常住户口迁入和居民分户,暂停房屋交易手续。
暂停办理手续期间,有关部门办理的上述手续和证件、照片,不得作为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十七条拆迁人应当根据拆迁人提供的合法有效证、确认的房屋面积和性质,补偿安置拆迁人。
拆迁征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被拆迁人应当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拆迁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被拆迁人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等有效证件。 房屋面积或性质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一致的,市拆迁办或拆迁人可以验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八条房屋无有效证件、照片,但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给予被拆迁人补偿安置:
(一)环城公园路以内,截至1956年底地形图有标示的;
(二)环城公园路以外,1977年底以前地形图有标示的;
(三)建于1984年4月20日以前的农房,有乡级政府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依照前款规定,地形图有标识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已经确权的单位用地范围内,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人同意建设的个人住房不予补偿安置。
第十九条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房屋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自行拆除,不予补偿。 逾期不拆的,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被拆迁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房屋证件、照片,无证件的,按房屋办理。
第二十条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房屋使用者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房面积和性质、安置场所、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二十二条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使用人达不到补偿安置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市拆迁办作出申请裁定。 市拆迁办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当事人。 判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拆迁。
第二十四条拆迁补偿安置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商品房、公寓式办公楼、高层公寓、别墅等建设项目拆迁,不适宜就地安置的,可以实行货币补偿。
第二十五条货币补偿金实行公式计算。 即货币补偿金=(货币补偿基准价被拆房屋结构单位平方米成本新成本) ) (1-调整系数)建筑面积。
前款所称货币补偿基准价——区域补偿价格,由市物价等管理部门会同市管理,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核定。
实行货币补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期停业补助费、人员停业工资补贴。
拆迁人使用拆迁货币补偿金购买房屋,按照拆迁补偿协议,有关部门减免相关契税。
第二十六条产权价款交换计算公式:
(一)按原使用面积更换房屋产权价款=原使用面积安置房房屋建筑系数产权调换差价。 其中,住宅建筑系数=住宅建筑面积/住宅使用面积;
(二)按原建筑面积安置的非住宅产权调换价款=建筑面积产权调换差价;
(三)流转土地置换房屋产权价款=应当安置的建筑面积产权置换差价。
第二十七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应当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建设工程性质,采取就地安置或者易地安置的方式。
方便安装的,由环城公园路内移至一环路内的,占地面积无偿增加10%~20%; 环城公园路内搬迁至一环路外二环路内的,占地面积无偿增加30%~40%; 环城公园路外一环路内移至二环路内的,占地面积无偿增加10%~20%。 搬迁至二环路外安装的,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占地面积再无偿增加10%~20%。
前款易地安置增加的面积,国有土地上的住宅按使用面积计算; 非住宅和征用集体土地上的住宅按应设建筑面积计算。
第二十八条实行产权调换的,可以对被拆迁人实行一次性安置或者过渡性安置方式。 自行搬迁安置的,过渡时期由被拆迁人或者房屋使用人自行解决临时住房,拆迁人按规定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住房过渡期不得超过18个月。 非住宅过渡期不得超过30个月。 逾期未安置的,自逾期之月起不满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增加100%。 超过12个月以上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增加200%。
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过渡期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未安置的,从逾期之月起按照前款规定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九条市政建设拆迁由市政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可以实行以区为主要支柱的双重承包方式。
市政建设拆迁实行货币补偿。 城市规划许可的,经批准可以实行产权调换。
市政建设拆迁房屋按《房屋所有权证》和0103010确认的性质、面积补偿安置。
第三十条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拆迁本单位自住住房,被拆迁房屋的使用人是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对应当适当补偿安置的房屋安置进行调整的,其安置房应当是结构完整、基本具备水、电、卫生设施的房屋
以上为合肥市征地补偿标准部分主要补偿标准。 不同情况下的补偿标准不同,不同情况下的补偿也不同。 在合肥市拆迁土地和征地需要合法补偿。 请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如果有不明白的地方,请咨询律师运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