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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的适格当事人有什么规定

民事诉讼中涉及的相关人员具有正当当事人和相互对立的当事人,双方之间的诉讼过程应当按照相应的律师要求提起诉讼。 另外,关于正当当事人有当事人资格的,民事诉讼的资格当事人有什么规定呢? 一般来说,当事人资格需要有判断当事人是否有诉讼权利的能力。

民事诉讼的合格当事人首先判断当事人是否具有诉讼权利能力。

正当当事人是指在特定诉讼中,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原告或被告,因此受本案判决约束的当事人,也称为当事人资格。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人。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当事人只指原告和被告。

一.当事人资格的含义

当事人资格,又称正当当事人,是指对具体诉讼,作为本案当事人有起诉或者应诉的资格。

当事人的资格与诉讼权利能力不同。 诉讼权利能力是作为抽象诉讼当事人的资格,与具体诉讼无关,通常取决于有无民事权利能力。 当事人资格是作为具体诉讼当事人的资格,是关于具体诉讼的。 当事人是否符合资格,只能结合当事人和具体诉讼,看当事人与特定诉讼标的有无直接联系。 例如,在甲乙的贷款纠纷中,丙方向法院提出了要求甲方返还乙方贷款的诉讼。 丙方与甲乙方纠纷的诉讼标的无直接联系,因此丙方不是本案的合格当事人。

当事人的资格作为纯粹形式上的当事人也不同。 形式上的当事人只能基于原告的主观主张,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权利保护的主体,作为被告被诉的主体。 当事人资格是指对本案的诉讼目标,是指谁有权向法院请求判决,谁应该成为被请求的对象。

但在我国以前的民事诉讼理论中,既没有区分当事人资格和诉讼权利能力的问题,也没有区分当事人与当事人资格的问题。 传统民事诉讼法教科书中对当事人概念和特征的描述,实际上是针对合格当事人的,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对原告和被告的规定,实际上也仅指合格当事人。 判断当事人资格的标准(二)判断当事人资格的标准

为了使诉讼在合格当事人之间进行,使法院审判具有实际意义,需要一定的标准来判断被起诉或者应诉的当事人是否是本案的合格当事人。

法院的目的是解决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争议,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 民事关系主体也正是因为发生了民事权利义务争议,才有必要在民事诉讼中解决争议。 因此,一般来说,应当以当事人是否为备受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即本案诉讼标的的主体作为判断当事人是否合格的标准。 根据该标准,只要是民事法律关系或者民事权利的主体,以其民事法律关系或者民事权利为诉讼标的进行诉讼一般都是合格的当事人。 判断当事人是否合格的思考

1 .首先,判断当事人是否有诉讼权利能力。

诉讼权利能力(当事人能力)和当事人资格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诉讼权利能力无论具体案件如何,一般都是能否成为原告或被告的问题。 当事人资格是指在某一具体事件中应该成为原告或被告的人的问题。 两者一边区别一边连接着。 当事人资格必须以有诉讼权利能力为前提,无诉讼权利能力一定是当事人资格,但有诉讼权利能力不一定是资格。 在判断当事人是否合格时,当事人的能力是前提性问题,但不能将两者等同。

2 .判断当事人是否有诉讼实施权。

3 .根据原告起诉时所诉声明进行判断。

判断当事人是否有诉讼实施权,应当根据当事人起诉时所诉声明进行判断。 司法实践中往往将当事人资格与实际民事权利义务主体等同,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至于当事人是否符合资格,应该以原告起诉时主张的诉讼标的法律关系来判断,而不是以法院的调查结果为准。 即从形式上认定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应当在哪个特定当事人之间解决具有法律意义,这与该法律关系本身是否实际存在是两回事。 如果当事人不合格,就不用说对本案诉讼的目标进行判断了。 因此,不得将当事人的资格等同于真正的权利义务主体。 也就是说,当事人资格与胜诉没有必然联系,当事人资格必然败诉,但当事人资格并不一定胜诉。 甲方提起诉讼要求乙方赔偿侵权损害的,后法院将侵权人视为丙方而非乙方。 在这种情况下,真正的权利义务主体是甲和丙,但甲主张乙为侵权人,在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中,甲和乙分别为权利义务主体,因此都是合格的原告和被告,但甲对乙的诉讼请求没有理由,应该判决驳回,而不是当事人的不合格甲方以丙方侵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乙方赔偿的,乙方与丙方之间没有任何关系的,该情况应当作为当事人的不适用。

当然,法院在特定情况下调查的结果也可以作为确定当事人是否合格的依据。 原告以清算组的名义提起诉讼,但法庭审理发现原告不是真正的清算组的,法院应当以原告不合格为由驳回起诉。

二、正当当事人概念的功能:

(一)滥用诉权,排除不当当事人

(二)多人提起诉讼,有节约诉讼资源的功能。

(三)实现当事人制度设计合理性。

几种例外情况

但是,在某些例外情况下,非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的主体也可以是合格的当事人。 这些例外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两类:

1 .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或者法律规定,依法对他人的民事法律关系或者民事权利具有管理权。 例如破产程序中的清算组、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等。 在所管理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发生纠纷后,这些人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应诉。

2 .在确认诉求中,对诉讼标的确认利益的人。 在确认的诉求中,合格当事人的判断,不在于该当事人是否为应当被争议的法律关系的主体,而在于该当事人对该争议法律关系的解决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例如,在消极确认的诉求中,原告要求法院确认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要求原告是此时被争议的法律关系的主体,这违背了这种诉讼的性质。 因此,在消极确认的诉讼中,原告如果对其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则可以成为合格的当事人,被告可以成为原告认为与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有争议即可的合格被告。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合格当事人的符合条件符合上述三个资格,同时判断当事人是否具有诉讼实施权,必须根据当事人的起诉声明判断的特定1的,法院调查结果也同样具备判断当事人合格性的依据。 要严格遵循相关规定,保证民事诉讼过程的严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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