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更好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省、市城镇住房拆迁补偿安置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方式
房屋拆迁按照以被拆迁住宅房屋同类段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为主要依据确定的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评估。
二.安置方式
补偿拆迁安置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 被拆迁人有权自主选择补偿方式。
三.具体安置办法
(一)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公房承租人)选择自行解决住房的,拆迁人按照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格(不含装饰及附属物补偿),一次性给予10%的补贴,拆迁人以固定销售商品房为准
(二)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公房承租人)选择购买商品房的,由拆迁人(拆迁人)发给商品房购买许可证,拆迁人(公房承租人)按规定购买商品房。
(三)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公房承租人)符合《无锡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锡政发(2008 ) 84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购买经济适用房。 拆迁人不发放固定销售商品房准购房证,对拆迁人也不增加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10%的补贴。
(四)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公房承租人)符合《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锡政发(2008 ) 86号)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待遇,拆迁人不予发放固定销售商品房准购证,对被拆迁人也可以享受拆迁住房市场
(五)对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拆迁人不予核发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也同样按照以同类地块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为主要依据确定的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评估,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
(六)本市范围内其他地方无住房且具有本市户籍的被拆迁人(公房承租人),被拆迁房屋面积不足48平方米且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不足16平方米,经公示无异议的,由被拆迁人提供指定住所
四.本《通知》自2008年4月8日起施行。 本《通知》施行前已核发拆迁许可证的项目按原政策执行。
2008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