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住宅拆除补偿协议
拆迁人(以下称甲方) :
被拆迁人(以下称乙方) :
被拆迁房屋承租人:
根据《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协商一致,现补充房屋拆迁
关于赔偿,签订以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经宁拆许可证[200 ]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按地块委托并实施项目房屋拆迁。
第二条被拆迁房屋
全部(详见附件1 ),租赁使用)详见附件2 )。
第三条协议当事人同意根据出具的房屋拆迁评估结果(详见附件三),确定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为人民币(下同)元。
第四条甲方应当将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合计为人民币
(大写)元)小写)元。
其中,乙方得(大写)元。
(小写)元; 丙必须赔本。
(小写)元。
第五条甲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方式支付下列配套费用:
1、搬迁补助费元;
2、过渡补助费元;
3、拆除现有管道燃气、管道燃烧设施工程安装补助费元;
4、固定电话拆迁补助费元;
5、有线电视拆迁补助费元;
6、空调拆装补助费元;
7、宽带接入补助费元;
8、太阳能热水器拆装补助费元;
9、电增容补助费元;
10、其他元。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本条约定中的第一项费用。
总金额为(大写)元,
(小写)元; 甲方应向丙方支付本条约定中的第一项费用,总金额为(大写)元。
(小写)元。
第六条甲方应当支付下列赔偿费用:
1、拆除生产用房设备安装、搬运的费用元;
2、拆除其他非住宅房屋设施搬运费用元;
3、拆迁营业用房停业补偿费用元;
4、拆迁非营业用房停业补偿费用元;
5、其他元。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本条约定中的第一项费用。
总金额为(大写)元,
(小写)元; 甲方应向丙方支付本条约定中的第一项费用。
总金额为(大写)元,
(小写)元。
第七条方同意年月日房屋被拆迁
空,移交甲方拆除。
第八条乙方选择更换产权的拆迁补偿方式,同意按甲方提供的、位置、建筑面积为m2,交付
日期为年月日的房屋(以下简称交换房屋)。 详见附件4 ),执行生产
调换权利。 乙方与丙方以往的租赁关系填写在“保持”或“解除”中。
具体事宜另行协商。
甲方保证房屋更换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产权清晰且无权属限制,并约定合作方办理房屋及土地权属登记手续。
当事人选择的迁移方法是迁移
期限是从年月日到年月日。
第九条协议各方同意更换的房屋价款如下
(大写)元)小写)元。
当事人应当在年月日前向当事人支付已更换房屋价款总额与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之间的差额(大写)元。
(小写)元。
当事人逾期未支付差额的,以应付差额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
按每日%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甲方应当书面通知交付房屋的时间、地点。 那时双方交换了房间
房间进行检查并签订交接单后,视为移交完毕。
当事人在甲方书面通知送达后日内仍未到达现场进行检查的,应当调整
房屋建筑面积乘以元/m2天标准,向甲方支付房屋管理费,并
承担更换房屋损坏、灭失的风险。
甲方逾期交付房屋调换的,应当承担下列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违约责任:
1、双倍支付过渡补助费
2、经当事人书面催告后,尚未交付的,每日加收换房总额
黄金赔款
3、经当事人书面催告后日内,尚未交付的,当事人有权重新选择货币补偿。 甲方除支付货币补偿金外,还应当将当事人已支付的差额全额返还,并按照更换房屋总价款的向当事人支付赔偿金。
第十一条房屋面积与本协议记载有误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乙方保证房屋调换交付后,日内移交丙方居住。
第十三条本协议约定的日期按公历计算。 约定按日计算期限的,从次日开始计算,最后一天为公休日或者其他法定假日的,顺延至休息日次日。
第十四条协议各方的联系方式以本协议的记载或书面通知对方的其他记载为准。
第十五条协议各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当按照平等协商的原则解决。 协商不成的,向南京仲裁委员会或者仲裁委员会
提出仲裁; 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协议各方当事人可以签订补充协议(作为附件五)。 合同附件均为本合同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七条本协议经各方签字后,自合同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由甲方执行,乙方执行,丙方执行。
附件一被拆迁房屋基本情况
一、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政(复印件)贴地:
二、被拆迁房屋状况明细:
1、该房屋结构: 用途是。
2、该房屋属于以下第一项类型房屋:
(一)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共住房
)2)执行非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共住房
(三)协商租金的私有住房
)4)通过国家执行私房改造政策形成租赁关系的住房
)5)执行政府规定租金的公有非住宅
(六)执行非政府规定租金的公有非住房
(七)协商租金的私有非住宅
(八)非公益事业单位附属物
)9)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十)。
3、该房屋所有权证(或)上记载的房屋建筑面积,共计。 其中:住宅、非住宅(营业用房)、1楼)、2楼、3楼、4楼以上、地下室); 不是营业用的房间。
其他
土地使用权证(或)记载的土地使用面积为。 [page]
4、该房屋附属设施有:电话部、有线电视用户、空调台、管道燃气用户、宽带网络端口、太阳能热水器、电增容千瓦等。
5、房屋装修、装修情况:
附件2房屋租赁合同
附件三被拆迁房屋评估报告
4附件交换房屋基本情况
1、位于1111 1 1。
2、结构11 11; 用途1111 11; 第1111 11/层。
3、总建筑面积11
其中住宅11,非住宅11
4、此房为11间)“期”、“现”请填写)、方向。
5、带套平面图
附件五补充协议
甲方(签名) 11 1乙方(签名) 11
法定代表人: 1111法定代表人: 1111
通信地址: 1111通信地址: 1111
邮政编码1111邮政编码1111
联系电话1111联系电话1111
委托代理人: 1111 1
委托代理人(拆迁实施公司)通信地址) 1111 1
(签名(1111邮政编码) 1111
法定代表人: 1111联系电话: 1111
通信地址: 1111 1
邮政编码: 1111丙(印章) 1111
负责人: 1111 1法定代表人: 1111
联系电话: 1111通信地址: 1111
邮政编码: 1111 1
联系方式: 1111 1
委托代理人: 1111
通信地址: 1111 1
邮政编码: 1111 1
联系方式: 1111 1
合同日期年月日
城市拆迁安置税服务指南
(产权调换)
为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根据《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市政府第227号令)及有关契税政策规定,现将个人办理拆迁安置契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被拆迁人或者房屋负责人采取产权调换方式取得房屋,其房屋价款中相当于拆迁补偿金额的部分可以享受契税减免。 (下列其他人名进行产权交换的,不享受契税减免) )。
二、办理契税纳税申报的时间,为房地产登记机关核准产权登记后,正式颁发产权证书前。
三、纳税申报需要资料。
1、经市拆建备案盖章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的《契税联系单》
3、属于继承、出售财产的,需提供继承或出售财产的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办理契税纳税申报的地点:
1、华侨路35号南京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三楼契税征收服务大厅
服务呼叫: 84705266
2、北京西路2-1号南京市财政局契税征管征收大厅
服务呼叫: 83318776。
3、龙蟠路218号南京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中央门分中心六楼契税征收服务大厅,服务电话: 85532957
涉及拆迁安置契税相关政策和经营业务的,欢迎纳税人联系。 我们会竭尽全力为你服务。
南京市财政局契税征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