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拆该找什么部门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拆迁人遭受非法暴力被强制拆迁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拆迁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不能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合同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申请决定征收房屋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依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
决定补偿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以供水、供热、供气、供电、道路通行等违法方式转移被征收人。 禁止建设部门参加搬迁活动。
二、强制拆迁听证的原则
举行听证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原则
公开是听证程序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也是防止以专横的方式行使权力的有力保障。 具体而言,公开原则要求听证程序公开进行,在举行听证会前应当发布公告,告知利害关系人听证程序召开的时间、地点、事件经过等,允许记者旁听,允许记者采访报道的听证过程中,当事人在听证
(二)职能分离原则
职务分离原则是指在听证过程中从事裁定和审判型听证的机构或者人员,从事与听证和裁定行为不相容的活动,不能保证裁定的公平。
(三)提前告知原则
举行听证,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前,应当告知相对人听证涉及的主要事项和听证时间、地点,使相对人能有效行使抗辩权,保证行政决定的适当性和合法性。
(四)案卷排他性原则
案卷排他性原则,正式听证程序作出的决定只能以案卷为依据,案卷以外,不能以当事人不知道、未经论证的事实为依据。 目的是保障当事人发表意见的权利和反驳已经有效行使不利于证据的权利。
三、对于违法建筑该怎么处罚
(一)非法占用集体土地或者农用地建设、处理)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变更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构成给予行政处分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 处以限期拆除或者没收的罚款。
(三)历史原因和社会原因,居民房屋存在大量未办理的土地使用手续或规划手续。 在这种情况下,不应该服从违章建筑处理。 这种矛盾在房屋征收和土地征收中尤为突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和原则,应当组织规划、土地、执法等部门对未办理的建筑物予以认定,给予合法补偿,对违法建筑物予以认定,但为了实现拆迁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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