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葛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规定,拟征收集体土地15.9010公顷。现将《征收土地及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及用途
长葛市2021年度第五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一号地拟作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二号地拟作为工矿仓储用地。
二、征收目的
为促进长葛市公共利益需要,一号地位于产业新城范围内;二号地位于大周产业集聚区范围内,地理位置优越,经济发展较快,以上两宗土地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三、被征单位及面积
一号地:位于奎府村民委员会土地以东、3号公路以南、奎府村民委员会土地以西、奎府村民委员会土地以北。
拟征收佛耳湖镇奎府村民委员会八组集体土地0.6922公顷,其中农用地0.6922公顷(耕地0.6922公顷);共计0.6922公顷。
二号地:位于西昌路以东、柳庄营村民委员会土地以南、规划北延文化路以西、小梅河渠以北。
拟征收大周镇柳庄营村民委员会三组集体土地1.9968公顷,其中农用地1.9968公顷(耕地1.8228公顷、其他农用地0.1710公顷),建设用地0.0030公顷;四组集体土地6.6454公顷,其中农用地6.5884公顷(耕地6.4353公顷、其他农用地0.1531公顷),建设用地0.0570公顷;六组集体土地1.5301公顷,其中农用地1.4471公顷(耕地1.4466公顷、其他农用地0.0005公顷),建设用地0.0830公顷;九组集体土地1.9100公顷,其中农用地1.9100公顷(耕地1.7583公顷、其他农用地0.1517公顷);十组集体土地1.4435公顷,其中农用地1.4435公顷(耕地1.3435公顷、其他农用地0.1000公顷);大周镇大周村九组集体土地0.9713公顷,其中农用地0.9713公顷(耕地0.9713公顷);大周镇老梅庄村四组集体土地0.0027公顷,其中其他农用地0.0007公顷,建设用地0.0020公顷;八组集体土地0.0092公顷(建设用地0.0092公顷);大周镇小谢庄村民委员会七组集体土地0.6998公顷,其中农用地0.6704公顷(耕地0.6317公顷、其他农用地0.0387公顷),建设用地0.0294公顷;共计15.2088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费标准
(一)土地补偿安置费
奎府村、柳庄营村、大周村、老梅庄村、小谢庄村民委员会区片编号为4110820201,征收区片综合地价为168万元/公顷(含66万元/公顷的社保费用)。
(二)青苗补偿费标准
耕地(水浇地)2.25万元/公顷。《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许昌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许政〔2016〕63号)。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许昌市人民政府印发《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许昌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许政〔2016〕63号)文件标准据实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一)货币安置
由长葛市人民政府指导并监督被征地单位,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意见》(豫政办〔2006〕50号)文件规定支付和分配征地补偿费用。
(二)社保安置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文件规定,社保费用由财政部门直接划入社保专户,具体社会保障措施由社保部门负责落实。
六、其它事宜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拟征收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2021年9月3日至2021年 10 月3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佛耳湖镇、大周镇办理补偿登记。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以佛耳湖镇、大周镇现场清点登记为准。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请于2021年10月3日前以书面反馈至长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用地审批科,联系人:潘军民 联系电话:0374--6110360。公告期满,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我市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对征地补偿方案无异议的,由市政府委托佛耳湖镇、大周镇政府与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