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农村征地新标准公布这6项补贴一个都不能少,及时了解
出于经济发展和一些不可规避因素的需要,在农村的开发建设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一些农村征地的情况。这是出于整体和长期规划的考虑,因此,也得到了不少农民的支持。同时,也造就了历史上比较有名的“拆二代”。当然,这只是一个笑话。
因此,对于农村征地的费用和标准,我们是需要熟悉和了解的,才能更好地保障自身的权益。
第一、2022年,农村征地新标准公布?
农村土地征收,作为一项严谨的工作,在指导方针和标准上,是有一整套较为完善的体系的。其中就有:
少许占用,不超过总体建设的1/3;占用以后必须划补完整,用别的土地改变成永久耕地。
按照2020年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成片征收”是未来一段时间最常用的方式。因此,对于这部分的,我们需要了解一下。同时,这也将成为2022年,农村征地新标准的典型模式。
在上述大框架下,区域综合地价的制定应综合考虑原土地使用、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位置、土地供需关系、人口、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当然,这取决于各地的实际情况,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具有局部的特异性,
这部分就需要大家及时地关注官方渠道的信息来定了。
第二、2022年,农村征地新标准公布,6项补贴一个都不能少
在明白指导方向和框架后,对于农村土地征收,我们还需从征收步骤和标准上有一个系统的了解。
1、农村土地成片征收开发的标准步骤流程。对有征地开发的土地,需要县级以上地方制定需求方案,在征求农民意见后,规避不得批准的情况,在公示(至少30天)和完成征地补偿后才能启动征地。
2、农村征地新标准公布,6项补贴涵盖面较广,分别为:
农民安置费、青苗补偿费、村民居住补偿费,农民的社会保障费,最后一项为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3、另外,根据新《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业用地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该地区的综合地价确定。如广东约6.5万元/亩;合肥约4.8万元/亩。这与当地经济发展和土地需求有关。这个,大家可以做一个参考。
荳子说:
土地征收对于农民来说是件大事,因此需要长远地去看。
不能被一时的土地红利迷惑了。
同时,我们也需要看到,土地征收是地方发展的一项重要启动工作,不管是对于农村的发展还是农民收入增加,都是一个机会。因此,
在自主自愿的基础上,收到全额补偿后,农民兄弟要积极配合土地征收工作进行的。
毕竟,这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大事,有力农村的有序高效发展。
自然资源部关于2022年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局:
2022年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在依据规划严格控制总量和空间布局的前提下,继续坚持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以真实有效的项目落地作为配置计划指标的依据,切实保障有效投资用地需求。要加大存量用地盘活的力度,积极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探索完善集约节约用地激励政策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纳入重点保障的项目用地,在批准用地时直接配置计划指标。
即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国家军事设施重大项目清单的项目用地,以及纳入省级人民政府重大项目清单的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产业单独选址项目用地,依法依规批准后,由部统一确认配置计划指标。
二、对未纳入重点保障的项目用地,计划指标的配置与处置存量土地挂钩。
即未纳入重大项目清单的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和城镇村批次用地,均使用以当年存量土地处置规模为基础核算配置计划指标。具体核算办法是:对2019年1月1日前批准的批而未供土地,按处置量的50%核算指标;对2019年1月1日以来批准的批而未供土地,按处置量的30%核算;对闲置土地,按实际处置量的50%核算。涉及违法用地补办手续,当年计划指标不足的,可结转使用以前年度节余指标。各省(区、市)配置计划指标不得突破核算数。
各省(区、市)要积极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盘活存量空间。对2019年1月1日前批而未供土地的处置率不低于25%(含办理供地手续、批文撤销或调整,但不含国务院批文撤销);闲置土地处置率不低于15%。未完成规定处置率的,将影响相关省(区、市)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配置及土地管理水平评价。
三、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发展。
继续安排每个脱贫县计划指标600亩,专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用地需要,不得挪用。单列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专项用于符合“一户一宅”和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单独组卷报批,在规划范围实施实报实销。
四、明确过渡期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
上报的建设项目用地应与正在编制的国土空间规划及“三区三线”等空间管控要求做好衔接,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管。
自然资源部
2022年5月24日
2022年农村征地又一新规登场:村委会只能留这么多补偿款
导读:
自2021年9月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施行以来,各省都开始陆续出台自己的“土地管理条例”或者“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日前,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修订公布,并将于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的新规中尽管没有对农村征地的具体程序和补偿细节问题作出更多细化的规定,但仍有一些涉及征地、宅基地管理的亮点值得大家关注。本文,在明律师就第一时间带各位被征地农民梳理一下其中的新规定,提示大家需要注意的问题。
以往,房地产价格评估多是针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开展的,集体土地征收领域法规中并未有对评估程序的明文要求。
在一些地方,对宅基地上房屋的“重置成新价”仍采取“按表乘以面积”的固定计算模式,并没有引入评估的流程。
也就是说,
对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和货币补偿这两种补偿安置方式,评估是必经的步骤。
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所确立的评估操作流程,有评估就必然会涉及评估机构的选定、入户实地查勘、初步的分户评估结果公示和正式评估报告的送达等一系列环节。
被征地农民要像城里人一样,牢牢把握住评估程序中的重要时间节点,及时行使协商、投票、抽签或摇号选定评估机构,全程参与并监督实地查勘以及申请复核和专家委员会鉴定等权利,确保自己的宅基地上房屋能估出一个合理的价值来。
顺便一提,那种直接给出不同房屋结构的重置价值标准的“一刀切”计算模式已经严重不符合当下将“农村村民住宅补偿费”独立在地上附着物之外给予补偿的精神了。
再碰上那种简单粗暴“一张表”的算法,农民大可予以明确拒绝,要求征收方依规履行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职责。
大家都知道,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者是村集体而非某个农户,因此在过往的实践中,土地补偿费是允许村委会或者村集体部分“留用”的,各地的做法都不一致,由此引发的纠纷也不少。
就目前的情况而言,绝大多数农用地和宅基地都已完成确权登记工作,农户手握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权证)。这种情况下,土地补偿费部分村集体至多留用不超过20%,其余的都要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这些规定都是为了更加有力的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补偿权益,确保其“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通过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决定收回土地、拆除房屋在以往属于法规中相对模糊的地带,由此引发的争议也较多。
《土地管理法》第66条仅规定“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却未对“适当补偿”予以明确。
也就是说,
对集体建设用地上建有房屋的“收回”和“征收”补偿安置标准是一致的,对宅基地使用权和住宅房屋的价值都需要给予补偿,而不能出现“只管地不管房”,在补偿未到位的情况下强制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况。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农民朋友的是,《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对强制征地、拆除房屋行为采“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并未提及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存在。这也再次提醒被征地农民,
一定要将权利救济的起点尽量向前提,务必确保对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在法定期限内的复议或者诉讼。
只有这样,才能为自己赢得更大的协商、博弈空间,为提升补偿结果创造条件。遇到拿不准主意的地方请务必咨询专业律师后再采取行动,切勿盲目操作而将本属于自己的机会丧失殆尽。(王小明/文)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