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苏州公房强制拆迁的知识,其中也会对苏州房屋拆迁进行讲解,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 1、公房拆迁补偿方式与政策,公房拆迁纠纷怎么起诉
- 2、苏州拆迁补偿办法是怎样的
- 3、2016年苏州市最新拆迁补偿条例细则解读
- 4、公租房动迁有什么强制性规定?
- 5、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2)
公房拆迁补偿方式与政策,公房拆迁纠纷怎么起诉
拆迁行政诉讼的含义
关于房屋拆迁纠纷的行政诉讼,是拆迁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拆迁当事人和其他拆迁参与人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拆迁纠纷案件的活动以及在这些活动中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总和。拆迁行政诉讼的上述定义包含了以下几个要件:
第一,拆迁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拆迁人或被拆迁人以及与拆迁活动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员或组织,被告则是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拆迁管理部门,这也是人们通常所说的行政诉讼的主体特定性。
第二,拆迁行政诉讼的客体是拆迁管理机关的针对拆迁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拆迁行政诉讼是拆迁当事人或参与人认为拆迁管理机关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引起。这里的关键是认为而非确实存在侵权。是否存在侵权是诉讼中解决的问题,起诉时只要原告主观上认为就行了。
第四,拆迁行政诉讼不同于拆迁纠纷的行政裁决之处在于“司法性”,是一种司法活动,必须是在国家审判机关的主导下进行的活动。
1、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承租人达不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形成纠纷;
2、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承租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内拒绝搬迁,形成纠纷。
处理方式:
1、对上述第一类纠纷的处理:
(1)、行政裁决:经当事人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的内容应当包括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2)、依法起诉:若拆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强制拆迁:如果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拒绝执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裁决,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内未搬迁的,可以依法实施强制拆迁,由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执行,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民事诉讼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起诉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12号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的,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约定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合同,依法成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协议或者履行协议不符合约定的,按照《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有以下二种情形:其一是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搬迁期限届满后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其二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且拆迁当事人之间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当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拆迁当事人之间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达成了仲裁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反悔,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 裁裁决书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内容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法院申请执行。
苏州拆迁补偿办法是怎样的
一、关于市场评估价格和补偿 (一)补偿方式及选择 被 拆迁 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应为其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房屋拆迁评估管理规定、房屋拆迁评估技术规范,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市人民政府确定实施的城市建设工程和 招标 拍卖地块的住宅房屋被拆迁人或公房承租人,可以选择以原区位基准价和房屋重置价为主要依据的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货币补偿并由拆迁人提供定销 商品房 指标的补偿方式(其他性质的拆迁项目不适用此种方式);也可以选择以同类区段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为主要依据的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货币补偿,由被拆迁人自行购置房屋,不享受定销商品房指标的补偿方式。被拆迁人或公房承租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不得兼选。 市政府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价格,至少每年定期公布一次不同区域、不同用途、不同建筑结构的各类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 (二)古城保护等拆迁行为的政策适用问题 根据规划要求和古城、古镇、古村落保护需要逐步迁移居住人口,改善居住环境的,可以参照 房屋拆迁补偿 安置的规定执行。 二、评估机构的准入和确定 对被拆迁房屋进行房地产市场价评估的机构,由拆迁人在市房产管理部门公布的目录中选定并进行公示。如同一项目内半数以上被拆迁人持有异议,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中抽签确定。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抽签前3日内在拆迁地点公告抽签的时间和地点。 三、评估结果公示和答疑 评估机构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向被拆迁人公示7日,并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有关意见。 公示期满后,评估机构应当向拆迁人提供委托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可以向评估机构咨询。评估机构应当在拆迁现场设立接待场所,向其解释拆迁评估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和评估结果产生的过程。 四、评估复核和鉴定 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3日内,可以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拆迁当事人对原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3日内,可以向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技术鉴定。 五、基本居住需求保障 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仅有一处住房且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低于本市当年最小户型定销商品房总价的,拆迁人应当按照该总价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予以补偿。 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按照前款规定获得货币补偿后不愿自行购置房屋的,可以放弃前款补偿,由拆迁人直接安置最小户型的定销商品房(产权房)。 定销商品房户型标准以《苏州市市区定销商品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为准。 六、私房落实政策房屋的补偿 拆迁因国家有关私房改造政策形成租赁关系的(不包括原租户性质)私有出租房屋,应当实行货币补偿。拆迁人按照货币补偿金额支付给被拆迁人;同时,按照该金额的80%对原房屋承租人给予补偿。 七、非住宅房屋的认定 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具有工商 营业执照 并已持续经营一年以上的房屋(需提供拆迁前一年的持续营业税单),按非住宅房屋认定,经营面积按土地变更面积或 房屋租赁 面积认定。 八、价格标准适用时点 房屋拆迁评估涉及的价格标准适用时点,以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为准。 九、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国家发改委出台的最新的 拆迁补偿 的相关文件,苏州政府在进行拆迁也制定了相关的办法,在该办法中首先是对拆迁范围的土地上的建筑进行分类,由于苏州也有着一些古建筑,那么在拆迁的时候会涉及到一些古建筑,还有商铺等,这些都有着不同的补偿标准。
2016年苏州市最新拆迁补偿条例细则解读
2016年苏州最新拆迁补偿条例细则解读,新拆迁补偿标准一览相关说明。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故继续沿用2015年度的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的消息为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子拆迁处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建造项目顺利进行,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子拆迁处理法令》等有关法令、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拟定本法令。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计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施行房子拆迁,并需求对被拆迁人抵偿、安顿的,适用本法令。
第三条 城市房子拆迁必须按照城市计划进行,有利于保护古城、古镇和文物古迹,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按照法令、法规和本法令规则,对被拆迁人给予抵偿、安顿;被拆迁人应当在搬家期限内完成搬家。
本法令所称拆迁人,是指获得房子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法令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子的所有人。
第五条 市和县级市建造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子拆迁作业的处理部门。
姑苏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子拆迁处理办公室受市房子拆迁处理部门的托付,对城市房子拆迁作业施行监督处理。
市房子拆迁处理部门能够托付吴中区和相城区的建造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子拆迁作业施行监督处理。
市和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则,担任与城市房子拆迁有关的土地处理作业。
第二章 拆迁处理
第六条 需求拆迁房子的单位,必须向房子拆迁处理部门提出请求,领取房子拆迁许可证,按照规则交纳拆迁处理费。
请求领取房子拆迁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建造项目同意文件;
(二)建造用地计划许可证(含计划定点红线图);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意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抵偿安顿资金存款证明;
(六)拆迁人托付拆迁的,应当提供托付合同。
房子拆迁处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请求人提交的全部文件、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请求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子拆迁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答复请求人。
第七条 拆迁范围断定后,房子拆迁处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工商、计划、房管、疆土等有关部门暂停处理拆迁范围内的营业执照,新建、扩建、改建房子,转让、租借、抵押房子和房子析产,改变房子和土地用处等相关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拆迁人需求延伸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子拆迁处理部门同意,延伸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八条 房子拆迁处理部门应当自颁发房子拆迁许可证之日起七日内,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有关事项登报公告。
拆迁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被拆迁人发送房子拆迁通知书,并及时做好宣传、解说作业。
第九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子拆迁许可证断定的拆迁期限内,施行房子拆迁。因特殊情况需求延伸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房子拆迁处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请求;房子拆迁处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日内给予答复。
房子拆迁处理部门同意延期拆迁的,应当登报公告。
第十条 拆迁人能够自行拆迁,也能够托付拆迁。托付拆迁的,被托付人必须具有房子拆迁资格证书。被托付人不得转让房子拆迁事务。
房子拆迁处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承受拆迁托付。
拆迁施行单位的处理人员必须持有房子拆迁处理部门核发的拆迁上岗证。
第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缔结拆迁抵偿安顿协议。拆迁抵偿安顿协议书应当采用房子拆迁处理部门统一的文本格式。
拆迁以规范租金租借的直管公房和单位自有房子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子承租人缔结拆迁抵偿安顿协议。
被拆除房子为代管房的,代管人应当提交托付文书或许有关证明材料。代管人是房子拆迁处理部门的,拆迁抵偿安顿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处理证据保全。
被拆除房子为共有产权的,共有人应当一起书面托付代理人与拆迁人缔结拆迁抵偿安顿协议。
被拆除房子所有人已逝世的,由继承人或许继承人委派的代表提供合法继承证明或许出具具结书,与拆迁人缔结拆迁抵偿安顿协议。
第十二条 拆迁抵偿安顿协议缔结后,被拆迁人或许房子承租人在搬家期限内拒绝搬家的,拆迁人能够依法向裁定委员会请求裁定,也能够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述。诉讼期间,拆迁人能够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三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许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子承租人达不成拆迁抵偿安顿协议的,当事人能够向同意拆迁的房子拆迁处理部门请求裁决。被拆迁人是房子拆迁处理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进行裁决应当先予调解。裁决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能够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述。
第十四条 在房子拆迁处理部门裁决规则的搬家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许房子承租人未完成搬家的,由市、县级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许由房子拆迁处理部门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第十五条 拆迁人施行房子拆迁的抵偿安顿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子拆迁的抵偿安顿,不得挪作他用。
房子拆迁处理部门应当与拆迁人、出具拆迁抵偿安顿资金存款证明的金融机构缔结拆迁抵偿安顿资金使用监管协议。拆迁抵偿安顿资金使用应当经房子拆迁处理部门审核。金融机构应当配合房子拆迁处理部门做好监督处理作业。
第十六条 房子拆迁处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子拆迁活动的监督,拆迁作业结束后,应当组织对拆迁项目进行检查验收。
第十七条 法令、法规对拆迁军事设备、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归侨、侨眷、华侨私有房子等另有规则的,按照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则处理。
第三章 拆迁抵偿与安顿
第十八条 拆迁人应当按照法令、法规和本法令规则对被拆迁人给予抵偿。
拆除未超过同意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使用期内的残存价值参阅剩余期限给予抵偿;拆除违法建筑、超过同意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抵偿。
第十九条 拆迁抵偿的方法,能够施行钱银抵偿,也能够施行房子产权互换,由被拆迁人选择。
第二十条 被拆迁房子钱银抵偿的金额,依据下列要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价报价断定,具体方法由市人民政府依据省有关规则拟定:
(一)被拆迁房子重置价、房子装修评价值、附属物评价值,以及房子成新程度、层高、楼层等调节要素;
(二)被拆迁房子区位基准价、划拨用地折扣,以及房子的周边环境、交通和商业服务便利程度、公共事业设备配套状况等区位调节要素;
(三)被拆迁房子建筑面积。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6-12-15,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更多房产资讯,政策解读,专家解读,点击查看
公租房动迁有什么强制性规定?
在确定了公房承租人之后,拆迁补偿款的归属与继承的问题就容易解决了。但首先必须明确一点:公房是国家财产(或集体财产,本文仅指作为国家财产的公房),不能作为私人财产被继承。公房承租人对于所承租的公房只有居住权,和极其有限的处分权。
而且公房承租人对于所承租的公房的权利也不能以继承的方式转由其继承人享有,而只能通过变更的方式转由符合条件的继承人或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享有。公房承租人也不可以遗嘱的方式对所承租的公房作出实体的处分。如果公房承租人以遗嘱的方式对所承租的公房作出实体上处分的,该处分属无权处分,在有权限的公房管理单位给与认可之前,该处分没有任何法律上的效力。
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2)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按照城市规划进行,有利于保护古城、古镇和文物古迹,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第五条 市和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部门。
苏州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受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委托,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吴中区和相城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和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第二章 拆迁管理第六条 需要拆迁房屋的单位,必须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按照规定缴纳拆迁管理费。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规划定点红线图);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
(六)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提供委托合同。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文件、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第七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工商、规划、房管、国土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拆迁范围内的营业执照,新建、扩建、改建房屋,转让、租赁、抵押房屋和房屋析产,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等相关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第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七日内,将拆迁 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有关事项登报公告。
拆迁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被拆迁人发送房屋拆迁通知书,并及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第九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给予答复。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期拆迁的,应当登报公告。第十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委托拆迁的,被委托人必须具有房屋拆迁资格证书。被委托人不得转让房屋拆迁业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拆迁实施单位的管理人员必须持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发的拆迁上岗证。
*注:本款中关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发拆迁上岗证”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苏州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等4件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12月22日 实施日期:2005年1月1日)停止执行。第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应当采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统一的文本格式。
拆迁以标准租金租赁的直管公房和单位自有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被拆除房屋为代管房的,代管人应当提交委托文书或者有关证明材料。代管人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被拆除房屋为共有产权的,共有人应当共同书面委托代理人与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已死亡的,由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委派的代表提供合法继承证明或者出具具结书,与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关于苏州公房强制拆迁和苏州房屋拆迁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可咨询本站律师一对一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