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最重要的是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其他公共利益,这也是拆迁的目的。接下来,公道征地拆迁网的小编将为您带来关于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什么要求,的详细信息,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什么要求
1、为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其他公共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与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地区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
2、确需征收房屋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区改造应当纳入市、县两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3.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征求公众意见,进行科学论证。
二、与拆迁安置的案例介绍
2003年6月18日,某县建设局(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就房屋拆迁事宜(搬迁期限、拆迁补偿、安置等)作出裁决。)的原告(被拆迁人)潘某某与被告(被拆迁人)某房地产公司位于县城东门蒋斌2号7号的房屋依法:被拆迁人对位于东门蒋斌7号归被拆迁人所有的房屋进行产权调换安置,并补偿房屋面积差价。2003年6月24日,被拆迁人收到房屋拆迁裁决书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回迁原地。
法律分析:目前地方法院审理房屋拆迁纠纷的主要依据是最高法院(1996)12号批复和国务院1996年7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号。根据该规定,审理房屋拆迁补偿纠纷采取以下方式:33601。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后,被拆迁人拒不搬迁或者反悔的,被拆迁人将为此提起诉讼,视为民事案件。2.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能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裁决,当事人不服裁决的,按行政案件处理。根据这一规定,审理此类案件适用的程序是统一的,但不是从纠纷的法律关系入手,而是以房屋拆迁当事人是否达成协议来划分。这就形成了实质内容相同,却因处理方式不同而被迫不同的局面,混淆了房屋拆迁补偿纠纷的应有性质。这个问题的争议实质上是以下三个方面的认识:33601、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争议当事人法律关系的界定;2.主管部门的裁决是否为具体行政行为;3.最高法院(1996)12号批复是否有待商榷。笔者认为,房屋拆迁补偿纠纷的性质是民事法律关系,即使由主管部门裁决,仍属于民事关系。拆迁决定是主管部门对拆迁民事行为的调整,类似于劳动仲裁决定,依法属于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中间决定,而非具体行政行为。理由是:城市房屋拆迁的主体主要是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他们之间关于拆迁补偿安置的纠纷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虽然协商不成,但申请主管部门裁决并未改变其性质,裁决只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合理处理双方争议。房屋拆迁中涉及发放拆迁许可证等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该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在所讨论的案例中,被拆迁人对拆迁没有异议,被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只是未能就补偿安置达成一致,其民事性质并未发生变化。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这种关系并不因裁决而转变为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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