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是指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市容整治和环境保护的需要,拆除现有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安置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并根据情况给予一定补偿的活动。
由于城市规划和国家专项建设项目的需要,必须对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重新分配,以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土地利用效率的最大化。这往往需要拆除大量的旧房子,在原有土地上进行新的房地产开发建设。但是,土地的地面附着物凝结着原使用者的资本和劳动,是原使用者和住户赖以生存和生产的基本物质条件。因此,在重建过程中,必须对原用户和住户的损失进行适当补偿和妥善安置。
1.调查核实。
拆迁收到征地批文后,首先要让人去派出所和房管所抄录征地范围内的常住人口和所有房产情况,按照表格逐一登记,并做大量的现场核实。
2.挨家挨户拜访。
拆迁人要成立拆迁小组,挨家挨户走访所有被拆迁人,进行全面宣传联系,了解被拆迁人的拆迁安置意愿。
3.准备拆除计划。
根据调查核实和国家、地方有关拆迁的法律法规,及时编制拆迁计划和方案,确定拆迁时间、步骤和形式。
4.申请拆迁。
人持国家有关批文、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当地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获得批准,领取拆迁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拆迁。
5.发布拆迁公告。
拆迁许可证一经批准发放,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公告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通过公告或者其他形式,同时做好房屋拆迁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6.签署协议。
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安置补偿的规定,在自愿、有偿的基础上签订协议。协议应明确补偿方式和金额、安置面积和位置、搬迁过渡方式和期限、违约责任等。经双方同意,协议可送拆迁机关备案,并经公证机关公证。
7.实施拆迁。
拆迁人搬迁后,应当在批准的范围和期限内及时实施拆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