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拆迁投诉电话,警惕!报警能阻止强拆吗?公安部:严禁公安介入国家征收拆迁,立即举报!
导读
在《人民的名义》剧中拆迁队假扮警察并以警车作威慑、推土机开道实施强拆的场景,在现实生活中竟然真实上演了:深圳市某小区近百名身穿迷彩,佩戴头盔,手携“警察”二字盾牌的人气势汹汹闯入小区想强拆小区围墙及大门,过程中导致了流血事件...
实践中,老百姓遇到违法征收拆迁时,首先想到的就是报警,但有很多被征收拆迁人反映:报警后警察出警也只是到现场转一圈就走了,甚至有的政府实施强拆前都会通知地方的派出所,地方派出所早已知道谁在组织强拆,他们即使出警,也不会真的进行阻止,警察本身就在拆迁现场,目的却是为了震慑抗拆的老百姓...那么,这种情形下报警还管用吗?警察有权去管政府的强拆吗?
警察有权利管
政府强拆吗?
被征收拆迁人可请求警察保护人身财产安全。征收拆迁过程中,遇到逼迁、强拆等情况,如不知名的社会闲散人员骚扰、闹事,甚至半夜砸窗户的都可以报警寻求保护。人民警察的责任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被征收拆迁人可以向公安局申请强拆查处。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及时查处。实践中,遇到不明人员强拆房屋的,被征收拆迁人可以向公安局递交查处申请,让警察查明是谁进行违法强拆的,公安局收到查处申请后不履行查处职责的,被征收拆迁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并责令其履责。
对于很多被征收拆迁人怀疑报警真的有用吗?律师告诉你:有用!有用!真的有用!要明白,报案的目的并非是相信他们真的会处理,而是报案后坚持要求公安机关制作受案登记并出具回执,保护人身安全的同时,还便于日后可以要求立案侦查,追究责任。
遇到强拆报警时
要注意什么?
遭遇违法征收强拆时,如何报警才能有用呢?首先要保持冷静,主动出击,不要被强拆现场的违法人员打乱阵脚,切记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对于很多派出所并不能有效解决强拆状况的问题也不用担心,报警时注意录音才重要,冷静想警察说明本人信息、被强拆房屋情况、强拆现场状况等;公安局出警要索要出警记录回执单,公安到达现场前后都要做好拍照、录音录像等证据的收集工作;如果公安局不予受理或受理后敷衍应付工作,都可通过法律途径对公安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报警电话记录就是最有利的证据,是日后对违法人员、机关起诉时维护自己权益强有力的证据!
警察参与强拆的
如何维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明令禁止公安民警参与征地拆迁等非警务活动,擅自动用警察参与截访不仅是非警务行为,情节严重会构成违法犯罪。对公安队伍违法违纪问题“零容忍”,公安机关须严格遵守国务院关于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严禁公安民警参与征地拆迁等非警务活动,对随意动用警力参与强制拆迁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中央纪委、监察部: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违规动用警力参与征地拆迁的,因工作不力、简单粗暴、失职渎职引发恶性、群体性事件的,对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不制止、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征地拆迁中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提醒注意:拆迁过程中有擅自动用警察参与强拆的,一定要果断举报维权,违法征收拆迁,政府不仅要承担全面足额的赔偿责任,还要追究其行政责任!
拆迁报警立案
不作为怎么办?
对于实践中遇到强拆报警后不受案、立案难等情况,国家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对于群众报案、控告、举报、扭送等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各办案警种、部门都必须接受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不得推诿!除涉及国家机密外都必须进行网上登记,涉嫌犯罪的按刑事案件进行立案审查,涉嫌行政违法的按行政案件受案审查。群众上门报案的应当场进行接报案登记、接受证据材料、出具接报案回执并告知查询案件进展情况方式和途径;接报案件后,应当立即进行受案立案审查;对于违法犯罪活动正在进行及其他情况紧急的案件,接到报案后应当先进行紧急处置!将接报案、受案立案工作系统化、全网记录、全网共享,老百姓可以通过公安机关政务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方式自助查询受案、立案及案件办理进度情况等,这些都可以作为日后维权的证据使用。
12389举报。公安部为了积极回应群众呼声,加强对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违法违纪行为监督举报,遇到警察人员存在违纪违法的,可通过拨打12389电话或登录12389网络平台举报违法违纪事实!举报必须实事求是,不得诬告陷害和打击报复,否则后果自负。
注意保留报警录音和报警电话记录,如果出现警方不作为或不履行义务时,可作为至关重要的证据,复议或起诉其行政不作为。
结
语
全国拆迁投诉电话,都2022年了,对征拆补偿不服你还是只知道信访吗?
■本文作者:邹宇平 北京律师事务所
遇到征拆补偿纠纷,老百姓提到维权,首先想到的办法就是去“上面”找人评理,但往往问题得不到解决,无比懊恼,进而对拆迁方心生怨怼。其实有些时候,是自己的维权方式选错了,一步错,步步错,贻误了权利救济的有效时间,导致自己的合法权利无法正确行使。
那么合法且有效的权利救济都有哪些途径呢?除了一味地执着于信访,被拆迁人还有哪些办法呢?
信访和上访往往被老百姓混为一谈。但严格来讲,上访只是信访的形式之一,即“走访”。
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依照职责属于本级机关、单位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党委和政府决定。
(二)涉及下级机关、单位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
(三)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交由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对收到的涉法涉诉信件,应当转送同级政法部门依法处理;对走访反映涉诉问题的信访人,应当释法明理,引导其向有关政法部门反映问题。
其实总结下来就是,信访禁止越级管,对于一些涉及诉讼,刑事控告等可以通过司法途径等其他合法途径解决的问题,信访部门还是鼓励大家采取其他合法途径解决。
因此,遇到征拆,百姓去“上访”通常都不怎么管用,根本原因就在于各级党委和信访部门是无权解决涉法涉诉纠纷的。
而征收拆迁中涉及的征收决定、补偿安置、强制拆除、行政处罚等问题,恰恰全都属于涉诉纠纷,依法应当通过复议或者诉讼寻求解决之道。
政府信息公开,指公民、组织对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掌握或者控制的信息享有知情权,除法律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事项外,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有效方式向公众和当事人公开。
在征拆过程中,很多行政机关并没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本应该向公众公开的重要文件进行信息公开,导致被征收人一直处在云里雾里,严重侵害了被征收人的知情权,甚至因此严重影响被征收人得到合理的补偿。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因此,对于一些本该由征收部门主动公开的征收文件,征收部门未主动公开的,被征收人也可以依法申请公开,在征收过程中变被动为主动。
行政复议指行政机关根据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权,在当事人的申请和参加下,按照行政复议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裁决解决行政侵权争议的活动。
在征拆过程中常遇到的房屋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的决定等带有“决定”字样的行为,一般都是可以选择申请复议的,期限大家记一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就可以了。
因此,行政复议也是行政救济途径的一种。行政复议的优点在于审查角度更全面,申请形式更方便,审理程序更便捷,而且经过行政复议得到的法律文书,行政机关必须服从,无权要求重新处理或者提起诉讼,但被征收人若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不过不可否认的是,“爹管儿子”常常有不灵的时候,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可能性很大。故此,被拆迁人要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慎重选择复议渠道,不要白白浪费了宝贵的复议机会和权利救济时间。
对于征收部门做出的一些征收补偿方案,征收补偿协议,责令限期拆除通知等具体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60日内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是法院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请求,通过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方式,解决特定范围内的行政争议,并为当事人提供救济的活动。
行政诉讼不仅要解决社会纠纷和提供权利救济,还要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对于征收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征收人有权利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救济。
而且介入司法力量,待被征收人得到胜诉判决,相关行政机关不履行生效判决时,被征收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一般的认知里面,前述可复议的程序一般都可诉,而且是没有复议前置一说的。也就是说,被征收人可对叫“决定”的行为选择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还是先复议再诉讼。这里面的玄机比较深,一定要在个案中由律师来帮我们判断。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确有一些情形较为特殊,是只能复议但不能诉讼的。比如针对省级政府作出的征地批复,向省级政府自己申请复议没问题,但一般不可诉。复议完了还可能衔接一个终极的“国务院裁决”,严格意义上也可视为行政复议的一种特殊情况。
除了上述3种权利救济方式外,在征拆过程中,还有其他的维权方式,譬如申请参加听证,对评估报告申请复核和专家委员会鉴定,对违法逼签等行为进行举报、申请查处等等。
征收拆迁中的现实情况往往比较复杂,涉及的法律问题专业性较强,在很多案例中,被征收人对维权方式采取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对维权的结果的影响还是蛮大的。
律师要提醒大家:行政诉讼是这些维权途径的最后一道屏障,莫要走到了诉讼那步才想到委托专业律师。遇到征拆,在适当的环节,要及时采取合理合法的维权方式,莫要让自己一直处于“被动挨打”的状态,错失行使合法权利的机会。
同时,大家千万不要在缺乏专业法律支持和必要证据准备的情况下盲目发起上述程序,这些救济渠道中的绝大多数都只能用一次,用过了就不灵了,不能反复使用。如果大家自己就都把招数给用光了却没能取得预期中的效果,再往下推进就会越来越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