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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市辖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绵阳市市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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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方式不同,但补偿标准对征地拆迁所有人较好,能够满足拆迁相关人员的意愿。 那么,绵阳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实施办法如何? 我会就这个问题进行解答。 请大家阅读下面理解。

绵阳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征地补偿

第一条耕地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由市人民政府审核后公布,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标准执行。

第二条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计算方法:

(一)征收耕地每亩土地补偿费,均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

(二)征收耕地每亩安置补助费按照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办法计算:

1、人均耕地一亩以上的,按耕地每亩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计算;

2、人均耕地在1亩以下的,按人均过去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计算。

园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征收按耕地征收标准执行。

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耕地征收标准减半计算。

第三条经批准依法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的《绵阳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执行。 青苗补偿按征地时实际种植面积计算,粮地和菜地按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5%计算。

第四条征收集体土地需要迁移企业的,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建设建筑物的补偿标准,依照本法第二、三条的规定执行。 企业拆迁涉及的搬迁损失、停业损失、搬迁运输费和水、电、气设施搬迁费用等,按该企业建筑物补偿总额的10—15%补偿。

第五条《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实施后,因不可预见因素,超过本办法第二、三、四条规定,需要根据所有权人实际损失另行增加补偿费用的,由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提出补偿建议,经市土地统储中心审核后

第六条下列地面附着物不予补偿

(一)未经依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及其地上非法搭建或者乱建的建筑物;

)二)经依法批准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补充协议》发布后,改种(插播)、种植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抢建的建筑物;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者使用期限不确定,但已经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筑物;

(四)非林业用地天然野生灌木。

第七条征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并按照下列规定管理使用:

(一)城市规划区外的单项独立地项目征地,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在0.4亩(含0.4亩)以上的,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可全额转用于征地拆迁安置的实施单位。 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按照《征收土地公告》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额支付,安排集体经济发展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生产、生活。

(二)城市规划区内土地被征地和城市规划区外单独立地项目征地,且征地前人均耕地面积已在0.4亩以下或者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全部被征收的,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后,实行征地拆迁安置机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按《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下列规定统一安排使用。

1、土地补偿费先由被征收土地上应安置的人员统一用于参加社会保障,由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直接进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资金专户。

2、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被征收土地上需要安置人员的年龄确定。 未满16周岁的征地必须安置人员的,可以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标准在8000元以上执行的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安置人员的,其安置补助费先用于缴纳参加社会保障的个人缴费部分,征地拆迁安置

3、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应当分别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缴纳费用的剩余部分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集体经济发展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和生活安排。

(三)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由征地拆迁安置单位全额支付给征地地上青苗和附着物所有者。

(四)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依法全部征收、农业人口已全部安置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用于土地征收后人员的生产和生活安置。 被征用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应当制作册子登记并向村(居)民公布。 其财产和有关的债权债务由被征收土地单位的上一级组织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理。

第二章人员配置

第八条征收土地应当配置的人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面积除以被征地前被征地单位的人均耕地面积计算。 计算征地前人均耕地面积的总人口基数,以依法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公告发布之日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本常住农业人口为准。

第九条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下列人员应当参加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并依法安置

(一)农业人口;

(二)大专学生

(三)现役志愿者

(四)法定结婚迁入者

(五)合法收养子女,经处理的超生、非婚生子女

(六)劳动教养人员劳动改造

(七)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认可应当配备的其他人员。

应安置人员的年龄以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布之日的时间年龄为准。

第二十四条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人员不参加、不安置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

(一)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在政府征地批文下达前死亡或者因结婚、就业等原因迁移户口的人

(二)为征地享受或者征集安置货币的人员

(三)农村轮换回乡落户的离退休人员。

(四)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认为不宜配备的其他人员。

第十条绵阳市内被征地农民,按照以下原则安置:

(一)在城市(镇)规划区外单独选择项目征地,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在0.4亩以上的,可以在尊重被征地农民意愿的基础上进行农业布局,纳入当地农村社会保障范围。

(二)城市(镇)规划区内(次)被征地和城市规划区外单项用地项目征地且征地前人均耕地面积已在0.4亩以下或者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全部征收的,纳入城市就业范围,并相应

第十一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农民个人、农村集体和当地政府共同承担。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用于缴纳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应缴纳费用的不足部分和剩余的社会保障资金,逐城征收土地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城市规划区外按建设项目征收土地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具体办法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住宅布局

第十二条征地许可证核发前,应当将持有房地产权证或者有效证明材料的被迁房屋安置人员作为征地拆迁房屋安置对象(以下简称“房屋安置对象”)。

第十三条绵阳市辖区内被征地农民住房安置采取统筹建设、统筹衔接和金钱安置三种方式。 其中,涪城区郊乡、石塘镇、青义镇、新皂镇、龙门镇、游仙区游仙镇、游仙经济试验区、石马镇、小枧沟镇、绵阳高新区街道办事处、永兴镇、磨家镇、河边镇、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南街道办事处、塘水镇、小枧沟镇镇(或小区)可以在绵阳市规划建设区域外的村、社及市辖涪城区、游仙区所属其他乡)镇实行统一的合作建房安置和货币化安置方式(有条件的,应当实行统一的合作建房安置方式)。

第十四条规定统一建设布局。 即由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的方式建设安置住房,在“统一分配、统一管理、统一办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征收土地公告》的原则下,按以下方式提供给安置住房的家庭:

(一)统一住房安置一律按30平方米/人(建筑面积,下同)标准等面积回房。 原房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按30平方米标准回房安置的原主房扣除回房面积剩余部分和其他地上附着物,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定的相应标准予以补偿。

(二)建设和安置系统住房的,按人均成本可另购不超过20平方米(独生子女再10平方米以下,均可按照30平方米进行分户设计)。 超面积部分按市场价格购买。

(三)集体建房安置的,按照各安置人员2平方米的标准,向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免费提供经营性用房。 房屋产权属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统一管理。 其收入全部用于被安置人员生活费和统房安置户物业管理费支出。

(四)社区办公用房按有关规定提供。

(五)统建用地,一律使用国有土地,按照经济适用房供应地政策实行划拨方式供应。 统筹建设用地的土地征收成本,以及房屋返还房屋部分、无偿提供的经营性用房和社区办公用房的房屋建设成本,计入相应的征地成本。 住宅建设统一成本按市建设局上年公布的综合成本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统一规定共建布局。 即由市区规划建设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划定宅基地,由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组织进行安置地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后,由拆迁户在安置地共同建房的安置方式。 选址定点和建设工程按“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布局合理、规模适中、节约成本、便于管理”的原则进行。

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组织的安置地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所需资金原则由征地单位和新建住宅拆迁户共同承担。 征地单位按照统一规则共同建设安置的住房安置人数5000元/人的标准支付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用时一并支付给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纳入土地征收成本。 不足部分由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在支付给拆迁户的房屋拆迁补偿资金中回收,或者直接向拆迁户征收。

第十六条异地安置所需的土地成本,计入相应的建设项目用地征收成本。

第十七条住房安置货币化。 被拆除房屋地上的青苗和附着物除按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的《房屋所有权证》补偿外,还按拆迁安置人员3.2万元/人的标准,以货币方式一次性支付购房补贴,由被拆除房屋自行购房,不享受统一建设、统一共建安置、宅基地分割政策

第十八条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统一住房安置对象,可以采用货币化方式安置:

(一)通过买卖、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房屋的人员

(二)户籍不在本村(社),但有拆迁范围内的住房,且城镇有住房或者享受过住房优惠的,以及其他村)社)有宅基地或者已经接受过住房安置、货币安置的人。

(三)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认为,不宜安排为统一住房。

综上所述,这是对绵阳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一些内容的解答,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因此,征地拆迁补偿措施所包含的内容较为详细,无论是相关的房屋还是人员都有具体介绍。 如果还有其他需要知道的问题,请咨询律师网站专业律师以解决疑问。

拆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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