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按照国家、政府事业规划,各地工程建设蓬勃发展。 为了更好地规范征地拆迁工作,我国颁布了国土部征地拆迁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为了更好地维护我们自己的合法权益,大家都知道这一点。 以下,请和律师的主编一起知道。
征地拆迁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铁路工程建设征地拆迁管理,依法有序、及时完成征地拆迁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管理。
第二章征地拆迁的实施责任
第三条项目管理机构职责:严格按照省部纪要和实施协议负责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一)向省(市)国土、规划部门提出控制性重点工程施工用地申请;
(二)向(省)市)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征地拆迁推进计划,确认征地拆迁配套费用;
(三)向沿线县(市、区)国土、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及林地使用申请,并提请国土、林业主管部门逐级上报、审批。
(四)组织就专项拆迁项目补偿提供咨询。
(五)协调处理征地拆迁中遇到的特殊问题;
(六)负责办理土地证。
征地拆迁工作由工程管理部统一管理。
第四条施工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设专职技术人员,与建设项目用地有关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处理建设标段内征地拆迁的具体问题。
(一)复核工程用地图纸、资料,向建设项目用地所属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铁路建设用地地图及相关资料,并上报用地规划。
(二)协助设定测量边界单位的测量边界所在地、挖掘边界沟、整理辖区所属行政辖区的边界距离,确认权利人。 同一乡村涉及不同施工单位的,应当互相配合完成。
(三)会同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现场复核确认用地范围、权属及征地数量; 测量用地内的建筑物种类,确认数量; 按权利人填写《铁路建设用地、青苗及拆迁建筑物补偿清册》 (建交-6),在现场进行各方当事人的确认和签名。
(四)提供按施工用地图(含变更设计)计算无误的《铁路建设用地界桩表》 (建交-7),会同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签署行政村级区域。
(五)核实征地拆迁数量完成情况。
(六)收集、整理征地拆迁相关资料,形成土地亩竣工档案,并移交。
(七)排查建设项目用地内涉及的沟、渠、道、管、池,核对设计处理方案。 调查隧道上部生产生活设施情况,形成原始资料。
(八)协助项目管理机构做好征地拆迁工作。
第五条设计单位职责: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积极配合征地拆迁工作。
(一)提前按施工用地图和县(市、区)行政区划集中提供分类、不同用途用地、拆迁数量表及说明。
(二)配合项目管理单位对建设用地进行预审、认可,提供符合要求的《铁路建设项目用地审查表》、经审查认定的《压覆重要矿床评估报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以及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各种认可建设文件。
(三)现场设计应会同指挥部或工作组,安排专人现场协助处理征地拆迁有关事项。
(四)参加拆迁建设(结构)建筑物现场检查测量,并签字确认。
(五)对特殊拆迁项目提出拆迁方案,参与洽谈,协助签订协议,进行设计变更。
(六)按照变更设计流程进行征地拆迁变更设计,提交变更设计用地图、量表。 季度末应将《征地拆迁变更设计统计表》 (建协表 (9) )上报项目管理机构。
第六条监理单位职责:对征地拆迁工作实施监督,核查完成的征地拆迁数量。
(一)指定专)兼)职人员根据设计文件、资料,对施工单位征地拆迁工作进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二)根据项目管理机构委托,对拆迁建设)建筑物的分类和数量进行复核。
第三章征地拆迁的办理原则
第七条项目管理机构按照省部纪要、协议约定的征地拆迁补偿方式组织征地拆迁实施工作。
第八条铁路工程建设用地包括铁路正、站线及其配套设施(含“四电”)等建设工程永久用地和放弃用地。 用地范围及数量包括施工用地图)变更设计),勘测划定边界后,根据施工组织安排及时督促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征用规划。
第九条在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需要拆除的所有建筑物,经地双方共同详细调查,核实类别、数量后,及时督促地方主管部门组织按期拆除。 对专项拆迁项目,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后,由项目管理机构报所在省(市)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并与有关人员通过现场办公方式按照地方政府优惠政策协商办理。
第十条站后及“四电”工程用地,与所在标段站前工程用地统一处理,一次完成。 变更设计增加的零星用地,应当提交批准的变更设计,方可办理补缴手续。
第十一条征地拆迁工作应当准确查处数量,严格控制,尽量减少拐角房间、拐角土地。
第四章建设用地征用手续
第十二条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工作分为土地预审、正式用地申报、征地拆迁具体实施、竣工验收四个阶段。
(一)土地预审阶段程序
1 .根据立项批文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实重要矿床报告。
2 .项目管理机构凭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许可证》。
3 .项目管理机构会同市(县)国土部门办理《土地总体利用规划图》规划红线和《项目用地初审意见》。
4 .项目管理机构向省(市)国土资源厅填写《项目用地申请书》,申请《项目用地初审意见》并报国土资源部。
5 .协助地方国土部门协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6 .协助地方国土部门补充基本农田。
7 .向地方国土部门承诺耕地取得平衡。
8 .组织专家论证。
(二)正式用地申报阶段
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预审批文,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地方中介机构进行项目用地勘测定界工作,并出具成果报告。 林地达到一定数量的,应当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将成果报告报送市(县)国土资源局,及时跟踪省)市国土资源厅和国土资源部的考核情况。
地方政府需要完成的七项工作:省级人民政府用地申请、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意见、建设用地申请书和备案说明、土地利用规划调整方案和基本农田补充方案及图纸、耕地开荒费缴纳证明和补充耕地检验文件及图纸、履行征收手续说明、征收补偿费合法性和实现安置途径的可行性
公路方面需要完成的七项工作:涉及建设项目预审批复和批复意见落实情况、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批复文件、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或其他设计批复文件、是否存在挤压矿产资源资料、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
(三)征地拆迁具体实施阶段
1 .项目管理机构根据省部会谈纪要、建设项目用地批文,与省(市)人民政府协商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办法。
2 .根据设计单位提供的征地图、征地表、拆迁勘察明细表等资料,省(市)人民政府与县(市、区)国土部门签订征地拆迁承包合同,委托中介机构评估建筑物,签订拆迁合同。
3 .督促市(县)国土部门与乡镇政府签订征地拆迁实施协议。
4 .设计单位现场打桩,施工单位复核,放置场地界桩,开挖界沟。
5 .设计、施工单位、乡镇政府有关人员进行现场勘测,办理征地补偿、土地出让手续。
6 .在设计施工单位的协助下,督促实施房屋拆迁,办理会签手续。
(四)竣工验收阶段:
1 .研究绘制实际地图,整理工程用地拆迁资料,与乡镇政府办理征地场地和范围认定手续,埋设场地界桩。
2 .向市(县)国土部门申领铁路用地国有土地使用证。
3 .清理工程竣工征地资料,移交铁路设备管理单位。
第五章征地拆迁现场操作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用地图,根据铁路区段、站内用地,变更工程用地,取放弃用地,以行政村为单位填写并签章《铁路用地界桩表》 (建交-7)。 或协助组织各方及时完成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已拆迁建筑物的测量,房屋面积按房产证登记面积确认,其他合法建筑物的实地测量; 确认后,按不同的权利人填写并签名《铁路建设用地、青苗及拆迁建筑物补偿清册》 (建交-6)。 会同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村民委员会、被征地拆迁人、设计单位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和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方共同确认的(建交 (6)、(建交)7)表,整理汇总用地、拆迁数量,《统征用地数量汇总表》 (建协表)2)和《统迁建(构)筑物数量汇总表》 (建协表)1)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勘界确定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现场详细勘察,认真填写《拆迁厂矿企事业单位数量汇总表》 (建协表-5)、《线路用地范围沟渠路水管塘调查表》 (建协表-6)并报告项目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批准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向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发出铁路建设用地定额通知,并依法予以公告。 拆除边界内建筑物,分割土地; 划拨的土地由施工单位负责管理和护理,禁止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被征用土地范围内进行各种建设。
第十七条根据施工图现场核对完善的规定,施工单位取弃地使用前必须进行现场核对完善,填写《取弃土场用地核对完善汇总表》 (建协表-3)。 弃耕地用地尽量少占良田好土,禁止倾倒有地质危险的区域和主要洪沟垃圾(土),弃耕地范围内原则上不拆除建筑物、管线设施和迁移道路等工程。 使用完毕后,使用单位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平整恢复,由地方环境保护、水保、征地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共同验收后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八条工程用地流转工程本身实行移交,相关移交手续纳入土地亩竣工档案。
第十九条土地亩竣工文件,由施工单位按铁道部土地管理局《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验收交接实施办法》 (土办(2002 ) 1号)规定编制,编制建交(27、建交) 28表,以县(市、区)为单位编制组卷,负责移交项目管理单位
第二十条土地登记证书颁发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由项目管理机构向县(市、区)国土管理部门申报,并积极配合有关设计、施工单位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章临时用地具体办理
第二十一条生产、生活设施和人行道等临时工程用地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本着科学合理利用国土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坚持少用或者少用耕地。 由施工单位统一规划,与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使用期限明确、费用合理、环境保护措施可行的《临时租赁协议书》,并严格遵守。
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签订的《临时租赁协议书》,由县(市、区)国土部门报后方准使用。 按协议及时支付费用,完成使用,并尽快按规定办理结案、移交手续。
第七章征地拆迁计划和资金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根据全线工程组织设计,向标段所在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征地拆迁进度计划,抄告项目管理机构或由项目管理机构提出征地拆迁进度计划。
第二十四条项目管理机构根据全线施工组织设计和各施工单位上报的征地拆迁进度需求计划,审核汇总后,报县(市)国土资源部门(铁办)核备。
第二十五条征地拆迁评估与确认模式按出资方式分为三种方式。
(一)铁路出资,由地方处理。 按完成的征地拆迁数量和实施协议确定的补偿(或补助)标准办理费用确认或评估、资金筹措手续。 项目管理机构支付的补偿(或补助)费用,在97 )支付时暂停支付,征地拆迁工作全部完成并开具结存单,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后一次性结清余款。
(二)地方全额出资,铁路确认计入股比的。 地方征收办单位按《统征统迁完成数量统计表》 (建协表-7)要求填写,项目管理单位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签字批准,全线征地拆迁工作完成后,按部省同意采用的补偿标准,计算征地拆迁费用,并报部确认
(三)铁路部分出资,地方弥补差额并计入股比的。 铁路出资部分按本款(一)项办理; 地方补助的差额部分比照本款(二)项处理。
第二十六条征地拆迁由地方政府统一转移的,征地拆迁手续费按省部纪要或实施协议办理的由铁路方面负责征地拆迁出资的项目,征地拆迁手续费按建设项目铁路设计概算编制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或《铁路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第二十七条项目管理机构对征地拆迁费用使用情况建立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将征地拆迁费用纳入估算投资控制范围。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参政权在征地拆迁工作过程中,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省纪事和实施协议以及省市人民政府有关建设项目的优惠政策规定,做好征地拆迁的基础工作,及时、准确、规范、如实地建立台账,并将各类报告报送给项目管理单位应当对征地拆迁费用建立数据库,定期分析,模拟运行,及早发现问题,制定处理方案,严格控制投资。
第二十九条征地拆迁实施中发生虚假、不实的,有关责任单位应当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并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法律、行政或者经济处罚。
国土征地拆迁工作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共八章,其中根据具体情况规定了征地拆迁工作的条件和程序及要求,并考虑不同情况进行详细说明。 为了更好地维护合法权益,希望您在进行相关征地拆迁工作之前仔细研究一下这个方法。 如果有疑问,请咨询律师网站上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