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出让和租赁是国家处置土地使用权的两种方式。 这两种方式都是重新规划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是为了更充分地发挥土地作用获得更大利益,也是国家土地政策的具体体现。 土地使用权的变更并没有更根本地改变土地所有权,因此国家也可以从转让和出租土地的行为中获得一定的利益。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与租赁的差异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转让给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在土地交易一级市场上,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代表国家通过拍卖、招标、挂牌、协商四种方式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再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是土地使用权交易二级市,销售、交换、赠与方式较多。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的适用范围
1、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用地,应当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
让出计划和方案
2、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或者拍卖转让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
3、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4、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出让计划,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三.土地使用权租赁的法律特征
租赁使用的地块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设定为法律允许的地块。 例如,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等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符合条件的可以出租,转让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擅自出租。
1、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租赁条件出租人的土地开发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标准。
2、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租赁条件一般不能划拨土地使用权。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出租其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
一)土地使用者是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 )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3 )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产权证明。
4 )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3、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租赁合同
4、土地使用权出让双方当事人只是就土地使用达成协议。
5、土地使用者租赁土地的使用权应当依法申请
6、土地使用者需要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持有国有土证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等合法证件,向所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7、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
8、出租土地使用权,出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 出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使用权,出租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综上所述,土地使用权出让与租赁的差异是以不同方式利用土地使用权获得收益的行为,国家以不同的方式变更土地所有权。 这是为了进一步优化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和租赁有自己的法律特征,只有在相应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土地使用权变更才能获得法律支持和收益。 律师对土地使用权变更有系统的流程和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