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拆除影响市容、不适合继续使用的危房。 棚户区也是拆迁对象,国家对棚户区改造也有优惠政策。 你知道国家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是怎么规定的吗? 现在就一起理解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14〕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 (国发) 2013 ) 25号)印发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全面推进城镇、国有工矿、国有林区(林场、国有垦区)农场)棚户区改造,2013年改造各类棚户区320万户以上这是为了加快新一轮棚户区建设,但与推进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改造棚户区和城中村这一要求仍有较大差距,棚户区改造仍存在规划布局不合理、配套建设不到位为有效解决棚户区改造中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棚户区改造规划
各地区要进一步明确需要改造的棚户区底数、面积、类型等。 要分轻重缓急,结合需要和可能性,按照力所能及、量力而行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各地区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编制完善2015—2017年门面街改造规划,将包括央企在内的国有企业门面街纳入改造规划,重点安排资源枯竭型城市、独立工矿区、三线企业集中地区的门面街改造,连片规模大、住房条件难、住房条件差省级人民政府尚未批准棚户区改造规划的,应当抓紧批准,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 各地区要编制和完善2015—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前瞻性突出科学性。
二、优化规划布局
(一)完善住房安置选址。 棚户区住房改造安置和异地建设相结合,就地安置为主,就近安置优先; 异地安置,应当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求,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的地区。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棚户区改造规划、城市规划、产业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需要,科学合理确定住房布局。 要统筹中心城区改造和新城新区建设,推进居住和商业、办公、生态空间、交通区位空间融合和综合开发利用,提高城市建设用地效率。 鼓励国有林区(林场、垦区、农场)棚户区改造安置,促进国有林区、垦区小城镇建设。
(二)改进配套设施规划布局。 配套设施应当与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同步规划、同步申报、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编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要做好棚户区改造规划,同时规划建设有棚户区的城市道路和公共交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设置住宅小区商业、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水平应当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具体建设项目和建设标准应当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要求,并符合当地棚户区公共服务设施改造标准的具体规定。
三.加快项目前期工作
(一)做好补偿征收工作。 棚户区改造实物配给和货币补偿相结合,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 各地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安置补偿办法,依法实施征收,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棚户区改造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等前期工作。 各地区可探索产权共享方式,做好经济困难棚户区居民住房安置工作。
(二)建立行政审批快速通道。 市县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共同建立门面街改造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工作效率,改进服务方式,对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限期完成项目立项、规划许可、验收
四.加强质量安全管理
(一)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各地区要切实加强棚户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重点监督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坚决打击违法行为。 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绿色建筑行动,积极推广新技术、新材料应用,加快推进住宅产业化。 全面推行住房质量责任终身制,加大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力度。 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当科学掌握工程建设进度,保证工程建设的合理周期和造价,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二)对已入住住房进行质量安全检查。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已入住棚子住宅质量安全状况的检查,重点建设入住时间较长的临时安置点住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督促整改,消除隐患,确保居住安全。
五、加快配套建设
(一)加快配套设施建设。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年度建设规划,明确建设项目、开工竣工时间等。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宅小区的规划设计条件应当明确公共服务设施的种类、建设规模和要求等,相关用地以单独供应为主,依法办理相关供地手续; 对确难以规划的分割配套设施建设用地,拍卖出售商品住宅用地或划拨保障性住宅用地时可以整体供应,完工后可以按约定交付设施并办理用地手续配套设施完工并验收合格的,应当及时移交接收单位。 接收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开始使用。
(二)完善社区公共服务。 设立新住宅小区,应当立即纳入街道和社区管理。 未设置住宅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物业服务工作。 要发展便民惠民服务,加快发展社区志愿者服务。 鼓励邮政、金融、电信等公共事业服务机构在社区设立服务。
六、落实好各项扶持政策
(一)确保建设用地供应。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棚户区改造规划和棚户区改造建房规划,结合改造用地需要、有供应条件的地块具体情况和实际拆迁进度,编制棚户区改造建房用地供应规划。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共同商定棚户区改造用地年供应计划,按照用地年供应计划提前安排地块供应,将棚户区改造和配套设施年建设任务落实到地块上。 市县规划部门应当及时会同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棚户区改造区域供应地块的开发强度、套型建筑面积等规划条件。 补助养老设施、科教文卫设施的,还应当明确建设设施的种类、比例、面积、设施条件,以及建成后移交政府或者政府收购的条件等要求,作为土地供应条件。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棚户区改造用地的年度供应计划、供应时机、分区规划条件和土地使用要求,接受社会监督。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对市县棚户区用地改造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确保用地畅通。
(二)落实财税支持政策。 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大棚户区改造资金投入,落实税费减免政策。 省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本地区财政困难市县、贫困农林场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投入,支持国有林区(林场、垦区)棚户区改造配套设施建设,重点支持资源枯竭型城市、独立工矿区、三线企业集中地区棚户区改造中央继续加大棚户区改造补助力度,对财政困难地区保持倾斜。 完善地方债制度,加大对棚户区改造支持力度。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进一步发挥开发性金融作用。 国家开发银行成立住房金融事业部,重点支持棚户区改造和城市基础设施等相关工程建设。 鼓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本着风险控制、商业可持续的原则,积极支持符合信贷条件的贫民区改造项目。 纳入国家计划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和项目资本金年内可按比例筹集。 清理整顿符合条件的省级政府和地级以上城市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对其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按照公共租赁住房融资有关规定给予融资支持。 与棚户区改造项目直接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家开发银行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给予信贷支持。 各地要建立信用还款保障机制,确保还款保障有效落实。 推进债券创新,支持承担贫民区改造项目的企业发行债券,优化贫民区改造债券品种设计,研究发行贫民区改造项目收益债券; 结合开发性金融政策,将“债务工会”扩大到棚户区改造范围; 适当放宽企业债券发行条件,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发债棚户区改造。 通过投资补助、融资贴息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棚户区改造项目投资和运营,在市场准入和扶持政策上对各类投资主体给予同等对待。 支持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研究建立多层次、多样化的棚户区改造融资体系。
七.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紧紧围绕推进新型城镇化的重大战略部署,加大多雅街改造力度,力争超额完成2014年目标任务,提前规划2014年至2014年多雅街改造工作。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棚户区改造负总责,加强市县人民政府对棚户区改造工作目标的责任评估,落实市县人民政府具体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机制,抓好组织实施。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对地方的监督指导,研究完善有关政策措施。 要广泛宣传棚户区改造的重大意义,积极发布政策措施,正确解读,深入细致做好群众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共同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
2014年7月21日
改造时需要遵循量入为出的原则,改造前需要制定和完善改造计划。 改造计划制定后,需要加快改造项目前期工作,改造时,需要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改造完成后,需要加快配套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