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很多城市,现在有很多棚户区,居住在那里的居民生活条件差,房屋质量低,火灾事故频发。 为此,山西省在中央文件的指导下,加大了棚户区改造力度。 这项工作关系到广大山西人民的切身利益,当地政府也出台了相关政策。 山西省棚户区改造政策包括哪些内容? 那么,请编辑说明一下吧。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 (国发) 20156537号)和全国门面街道改造工作的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加快我省城镇门面街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改善城乡人居环境,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共十届七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以人为中心的新型城镇化发展战略,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加快实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创新体制机制,加强政策落实,加大推动力度,促进消费、扩大投资、惠及民生
(二)工作目标。 根据全省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规划,2015-2017年全省改造城镇危房、包括城中村在内的各类棚户区住房53万户,农村危房32万户,加大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城镇基础设施更加完善,布局合理
二、加大改造建设力度
(一)认真组织实施改造建设规划。 严格按照《2015-2017年山西省棚户区改造规划》 《2015-2017年山西省农村危房改造规划》及门面街改造支撑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规划要求,统筹安排项目,认真组织实施,抓好工作落实。 三年规划编制工作尚未完成的,要尽快编制,确保全省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顺利推进。
(二)加快棚户区改造进度。 要依法推进棚户区改造,切实做好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和项目前期手续等工作,建立审批绿色通道,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 认真落实棚户区改造土地供应、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加强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和专项融资使用监管,严禁挪用专项资金。 要加强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工程质量管理政策规定,实行永久挂牌和质量终身责任制,确保棚户区改造工程合法合规、优质惠民。
(三)配套设施建设。 棚户区住房配套基础设施的改造安装,应当与住房安装同时规划、一并申请、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配套服务设施的种类、规模和要求等应当在规划设计条件中予以明确。 相关用地以单独统一供应为主,依法办理相关供应地手续。 对确难以规划的分割配套设施建设用地,拍卖出售商品住宅用地或划拨保障性住宅用地时可以整体供应,完工后可以按约定交付设施并办理用地手续
(四)统筹推进农村危房和抗震改造。 要加强农村危房改造项目跟踪管理,认真落实省级补助资金,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由县级财政直接下达危房改造农户。 严格落实每户一档要求,做好农村危房改造信息系统输入和管理工作。 要加大防震区改造力度,认真贯彻落实《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和《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确保改造后住房符合建设和安全标准。 加强农房风貌管理和指导,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制定当地实际的农房设计图和风貌管理要求,并指导住户。
三、积极推进贫民区改造货币化安置
(一)开展存量住房摸底排查。 各地要排查辖区内可预售商品住房和尚未分配的保障房情况,全面摸清全省存量住房存量情况,建立存量住房与棚户区改造住房的衔接。 同时,要广泛宣传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重要意义和方式,公开存量住房住房信息,引导更多人自发选择货币化安置,营造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良好氛围。
(二)加大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力度。 各地要把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作为今后棚户区改造工作的主渠道,加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采取政府购房、政府搭建平台安置居民购房商品、提供居民自由支配补偿金三种方式。 切实加强对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当地商品房库存情况制定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目标任务和年度计划,切实提高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比例。
(三)规范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程序。 各地要尽快研究制定存量住房改造为棚户区安置住房的具体办法,规范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程序,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措施,主动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在确保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需求的前提下,将富余经济适用住房转为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可以优先。 要开辟棚户区居民购房绿色通道,畅通住房信息渠道,加强住宅区信息发布监管,提供交易手续集中办理服务,方便棚户区居民购房。
(四)努力消化商品住房库存。 作为各地消化商品住房库存的重要手段,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目前存量较大的市县要因地制宜实际提高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比例。 同时,要严格执行国家住房税收、信贷政策,促进住房消费,消化商品住房库存。 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不低于25%,以后凡是涉及住房税收、信贷政策的,都按照国家最新规定执行。
四.创新融资体制机制
(一)推动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 各地要根据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统筹考虑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具体办法。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公开选择棚户区改造实施主体,并与实施主体签订棚户区改造服务购买协议。 市、县人民政府将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资金逐年列入财政预算,按照协议要求拨付给棚户区改造服务的实施主体。 年初预算编制不足的,需要列出由政府债务弥补的市县,省人民政府可以代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支持,优先用于棚户区改造。 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范围,仅限于政府承担的棚户区改造征地拆迁服务以及住房安置、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不包括棚户区改造项目配套建设的商品房和经营性基础设施。
(二)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积极推广政府与社会投资合作的PPP模式、众筹融资模式等,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解决资金问题。 大力支持基于特许经营的PPP模式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各地要建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财政投入和价格补偿统筹协调机制,合理确定服务价格,深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推动可持续发展。
(三)构建多元化棚户区改造实施主体。 鼓励多家所有制企业作为实施主体承担棚户区改造任务。 各地原融资平台公司可以通过市场化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作,在明确声明今后不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的基础上,作为实施主体承担棚户区改造任务。 原融资平台公司转型改造后所欠债务实行市场化运作,不纳入政府债务。 政府在出资范围内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不向原融资平台公司提供担保。 省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有限公司应当在完善批租体系、启动批租的基础上,积极转型市场化运作,支持市县政府开展棚户区改造服务。
(四)争取开发性金融支持。 承担棚户区改造任务并纳入各地区配套建设计划的项目实施主体,政府可以按照棚户区改造服务合同、特许经营合同等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进行市场化融资,开发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据此对符合条件的实施主体进行融资在依法合规、风险控制的前提下,开发银行可以通过专项过桥贷款为符合条件的实施主体提供过渡性资金安排。 农业发展银行鼓励对业务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实施主体,加大城中村改造、农村危房改造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融资支持。 鼓励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实施主体提供棚户区改造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贷款。 采取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将安置补偿管理办法、拆迁补偿公告、具体拆迁地块安置补偿方案或者购房方案纳入贷款发放条件。 安置房安置居民的,拆迁部分将安置补偿管理办法、拆迁补偿公告、具体拆迁地块安置补偿方案纳入贷款发放条件。 棚户区基础设施建设和住宅建设部分,以办理有关部门审批可研、环评批复、规划意见、土地预审意见四项审批手续为项目贷款发放条件。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落实主体责任。 省人民政府对全省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负总责,市县人民政府是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目标责任考核,加大资金投入,落实好税费减免政策
(二)明确责任分工。 各地要组织落实好三年规划和相关实施方案,按要求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告2015-2017年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及城乡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加快项目审批,落实部门责任和岗位责任,协助防控廉政风险,做好服务工作。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各地尽快编制落实三年规划和有关实施方案。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省预算内投资和省财政支持力度。 省金融办、太原中央支行、省财政厅、山西银监局要完善政策措施,支持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融资支持力度。
(三)加强监督检查。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检查各地城乡危房改造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规划实施情况。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监督检查,全面落实工作任务和各项政策措施。 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管,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或变相使用。 要加大问责力度,对工作不积极、进度慢、弄虚作假的单位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明确整改期限和要求,情节严重问责。
从该通知中可以看出,山西省政府非常重视棚户区改造,在土地供应、财政税收、金融贷款方面给予多方面的支持。 承包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企业,可以减免土地使用税,并可获得开发银行的融资支持。 居民购买棚户区改造住房的,还享受减免税费的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