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协商拆迁合法吗?
符合规定即为合法,因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需要
(二)政府组织开展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
(三)政府组织开展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与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需求;
(四)政府组织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
(五)政府依据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区域旧城区改建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需要。
二、政府征收土地有什么手续?
1、编制征用土地方案。 征用土地方案由征用土地的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 其中征用城市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区内的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的土地,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和对建设用地的需求情况编制。
2、审核申报单。 征用土地方案制定后,由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审批权限,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征用农用地,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属于国务院的,由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时批准征用土地,农用地转用和征用批准权属于省级人民政府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同时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征用。 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征用土地审批权属于国务院的,先进行农用地转用批准,然后报国务院批准征用土地。
3、土地征用方案公告。 征用土地依法办理手续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当地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向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4、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土地征用方案进一步核实土地所有者、使用权人和地上附着物等,制定征地补偿、人员安置和地上附着物拆迁等具体方案。
5、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征用土地补偿和人员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公告,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修改和补充征地补偿和人员安置方案,向被征地单位和农民支付有关费用,实行人员安置和地面附着物拆迁方案。
6、土地整理和征用土地的实施。 征用土地补偿和人员安置方案实施后,由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被征用土地的清理,并组织实施征用土地和供应地。
政府的拆迁决定是强制性的,但在组织实施过程中有一些问题必须与被具体拆除的房屋协商。 如果政府机关没有行政用地规划许可证,没有向上级报告此次拆迁行为,当地政府机关的拆迁行为无疑是不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