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撤资协议背后有什么陷阱?
陷阱1 )撤诉协议达成的“补偿协议”属于民事协议,而非行政协议。 民事合同中拆迁方违约成本低,大胆饿死胆小者死亡,实践中违约的例子数不胜数,被拆迁方维权成本高。 去打官司怎么样? 开发商拿到钱也没用。 村委会解散,新干部不明就里,撤掉办公室也消失得无影无踪……在这种情况下,更不用说保护被拆房屋的利益了,只有送命了。 与此相反,行政协议在与相关部门签订补偿协议后更有可能实际履行,尤其是法治环境较好的大城市,因为行政协议不仅会让相关部门作为合格被告承担更大的风险,输掉诉讼,还可能面临可怕的党纪处分和刑事责任。
陷阱2 )相关部门躲在幕后控制全局。 一般由相关部门主导的拆迁,相关部门不敢擅自强行拆迁,必须走一遍相关手续。 即使被拆迁方对补偿不满意,也可以通过集体力量向对方施加压力。 工期不得延误,或者其他理由也许对方能提高补偿。 但在协议拆迁过程中,有关部门在幕后控制全局,开发商和其他民事主体争先恐后,胁迫居民签字。
陷阱三:拆迁主体是一般民事主体。 不受行政法规的限制,有很大的灵活性。 拆迁协议双方就拆迁达成一致就可以了,没有太多繁琐的手续,为拆迁方节约了时间和成本。 相反,对于被拆迁的房屋来说,各种繁琐手续的保护越来越少,不仅自身利益无法成为现实,还可能被对方随意践踏,最终得不偿失。
二.征地拆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征地拆迁对象抵触情绪较大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 征地拆迁使农民失去生存所需的土地,失去依赖土地的相关权益。 同时也要改变他们熟悉的生存环境,破坏和影响他们原有交往的社会关系,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麻烦。 对城市拆迁户来说,土地没问题,但房屋拆迁可能让他们买不起或者买不起自己认为合适的房子,已经习惯的生活环境也要改变。 结果农民和居民不自觉地产生抵触情绪,出现一些矛盾和冲突,需要加大宣传、解释、解决力度。
2、在利益调整过程中,一些大佬心态失衡引发冲突
在利益调整过程中,一些大佬心态失衡引发冲突。 在经济转轨、社会转轨的过程中,随着利益格局的调整,一些社会成员、阶层、集体的利益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一些无利可图、利润微薄的群众出现了心理失衡,出现了赔偿、补偿、法外价格等不合理的要求。 当要求得不到满足时,一些大佬会通过上访、捣乱等形式谋取利益。 有“小打小闹解决、大闹不解决”和“法不责大众”的错误心态,认为聚众闹事是唯一能解决问题、获得实际利益的途径,故意扩大事态,打压政府部门
3、征地拆迁政策还有待完善
在国家层面,出台了《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0103010等法律法规,地方政府也出台了一些实施细则,但征地拆迁政策尚不完善,征地拆迁工作存在一些困难
4、补偿标准不一致
表现出三个不同。 一是农村同一时期不同地区的项目补偿标准不同,乡与乡、村与村甚至同村同类地块补偿标准可能不一致,造成农民之间的竞争心理。 二是城市居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在同一时期可能因地区项目不同而不同,导致区与区、街道与街道、居委会与居委会之间补偿标准不同。 三是农村和城市的补偿标准不同。 上述三者的区别,特别是前两者的区别,给征地拆迁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引起了许多纠纷。 作为征地拆迁对象的农民或者居民,愿意尽量得到合理补偿,或者尽可能增加补偿,以保护自己的生活和权益。 这就引起了利益上的冲突和矛盾,这是征地拆迁工作中各方关注的重要问题。
协议拆迁的陷阱并不是法律统一规定的,也不知道存在什么陷阱。 很多所谓的陷阱都是拆迁户签订合同后才知道的。 但这些陷阱,目前还没有有效的解决方法,如果政府部门与开发商有共同的出发点,拆迁户也只能被动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