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拆迁的对象是农田、房屋、鱼塘等,征地拆迁标准各地方大同小异,但土地补偿安置因地方发展情况而异。 发展好的地方补偿多,发展弱的地方补偿少。 因为那会根据土地的收获来补偿。 接下来小编就带大家一起看看邢台征地拆迁池补偿标准吧。
邢台征地拆迁池补偿标准
第四十一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用地单位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
(一)土地补偿费标准:征用集体全部耕地及果园、苇池、鱼塘、藕池按其年产值的四(六)倍计算。 征用林地按当地中等耕地年产值的2至4倍计算。 征用其他非耕地,按当地中等耕地年产值的2-3倍计算
(二)年产值计算:耕地、芦塘、鱼塘、藕塘按被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算,果园按被征地前四年平均年产值计算。 价格按实际订单价格和谈判价格分别计算。 秸秆按粮食价格的30%计算
(三)被征收的土地青苗、林木、果树、房屋及其他设施等原附着物补偿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国有土地上已有使用单位的,实行有偿支付,其补偿费标准由省辖市、县和县级市规定。
第四十二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用地单位除支付土地补偿费外,还应当支付安置补助费。
(一)征用耕地安置补助费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 应当安置的农业人口,按照被征用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平均人均耕地占用数计算。
(二)应当安置的农业人口人均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亩产的二至三倍。
(每三亩征用的耕地安置补助费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 特殊情况需要安置补助费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每亩被征用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额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0倍。
(四)征用无收益土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五)输变电工程铁塔用地,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本条例规定的标准执行。 电线杆、测量标志占用耕地只支付一次性补偿费,不办理征地手续。
第四十三条地方公路及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四十四条临时占地按当地年产值给予补偿。 影响一季度补偿,影响一年补偿。 占用期满的,以用地为单位负责恢复农业条件,或者按照所需工作量支付维修费。
第四十五条征用城郊、工矿区、县城关的菜地,除支付土地补偿费、安排补助费外,还应当每亩缴纳5000元以内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第四十六条被征地全部征用,又不能异地安置必需耕地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农业户口可以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
被征地单位一年收获两季人均耕地不足2分钟,或者一年收获一季人均耕地不足3分钟。 国家建设征用耕地后,粮食不能自给的,由国家定量补缺。
第四十七条因国家建设征地出现的多余劳动力,由被征地单位通过使用土地补偿费和补助费发展农副生产、兴办乡(镇)村企业等方式安置。 安置不完的,可以安排符合条件的人员到用地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就业,并将相应的安置补助费转用于吸收该劳动力的单位。
第四十八条乡(镇)办企业占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以参照本条例征地补偿费标准,以占地为单位给予补偿,妥善安置农民生产和生活。
乡(镇)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集体所有土地支付补偿费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九条依法向经批准占用耕地建房的农村居民报告的,应当按年产值的二至三倍集体支付一次性土地使用费。
超过占地限额的,应当限期归还。 逾期不退的,由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每年按每平方米2元至4元征收土地使用费。
第五十条农村个人或者合伙企业占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每年按照土地年产值的二至三倍向集体支付土地使用费。
第五十一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划拨国有土地,临时占地面积和乡镇企业用地由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归口,用地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承办单位缴纳土地管理费。
征收耕地以外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耕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规定。 当地的补偿标准是参考标准,法律只规定了补偿的最低额度。
鱼塘将被拆除,政府当然会提出相应的补偿。 邢台征地拆迁池补偿标准作出明确规定,按当年产值的4~6倍计算。 当然,只看以上几条规定,人们可能不太清楚实际情况。 更多问题请咨询律师洛阳律师,让他们能更好地为你们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