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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主导拆迁企业支付土地拆迁款吗,政府拆迁和企业拆迁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家政府为了城市建设而规划和改造土地。 在规划的土地中,有可能是人们生活的生产用地,也有可能是属于企业的办公产地。 那么,此时涉及到的拆迁赔偿问题,政府主导的拆迁企业支付土地拆迁款的具体内容,我们来了解一下吧。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和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的单位、个人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的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和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机关,承担房屋征收和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住房征收和补偿实施工作的领导。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和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征收决定

第八条因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需要

(二)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需求

(三)政府组织开展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与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需求

(四)政府组织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求

(五)政府依据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区旧城区改建的必要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需要。

第九条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征收房屋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老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必须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请参阅。 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订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和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30天。

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 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被征收人人数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应当全额支付,存入专用账户,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应当载明补偿方案的征收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协助。 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房屋改建、房屋用途变更等不合理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并暂停办理有关手续。 暂停有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 暂停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章补偿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如下: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二)房屋征收搬迁、临时安置补偿

(三)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房,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被征收的房屋价值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的类似房屋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方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讨论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为产权调换提供房屋,并计算、结算被征收人和被征收人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之间的差额。 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房,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区域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区域或者邻近地区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因房屋征收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房屋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利润、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应当依法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的未登记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 对被认定为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因产权调换房屋的场地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签订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不能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合同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申请决定征收房屋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依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决定补偿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以供水、供热、供气、供电、道路通行等违法方式转移被征收人。 禁止建设部门参加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有补偿金额和专户存款账号、产权调换住房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资料。

第二十九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每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公布审计结果。

随机经济的发展,时代的进步。 国家政府需要为城市建设重新规划和改造土建。 国家政府规划的土地中可能包含一些企业使用的土地。 此时,政府主导的拆迁企业支付土地拆迁款可以参考以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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